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10.25

在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投资以下项目,可享受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企业

●投资额在3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骨干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1-3亿元人民币、5000万-1亿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30%、25%、20%,给予奖励。

从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40%、30%、20%,给予奖励。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 1亿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1亿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20%、15%、10%,给予奖励。

从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的40%、30%、20%,给予奖励。

●区内企业在建设和经营期间,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县级及县级以下相关部门的收费项目免收或按最低限收取。

●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设立中小企业资金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投资商住服务及旅游项目

开发区规划配套第三产业用地,用于发展商贸住宅旅游及其他服务行业,形成岛内一片功能互补、配套齐全的综合经济区域。

◆用地价格:经营性项目的用地以“招、拍、挂”方式按市场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

◆政策优惠:

●投资区内酒店宾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休闲、康体、娱乐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份,从园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年度奖励50%。

●投资区内中介、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从园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年度奖励30%。

●投资区内房地产项目并投建区内干道的,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由园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按投资额比例补助资金给项目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对利用区内荒山、荒坡、水域进行旅游开发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予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旅游开发项目涉及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应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完成后,县级分成部分返回项目单位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三、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

◆投资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采取BT 、BOT、PPP等投资形式。

◆投资项目:道路及附属设施、码头及附属设施、供电、供气、通讯、给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生态公园、广场、园区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政策优惠:

●投资区内基础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码头、道路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①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②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份由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奖励50%,第6-10年,奖励30%;

③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增值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份由园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奖励50%。

●投资兴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①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②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前2年从园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奖励50%,第3-5年按年度奖励30%。

●投资主体的收益保证。开发区通过多种形式保证投资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收益:

①财政资金奖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按项目中标价格的一定比例奖励给投资主体;

②土地开发补偿。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在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按优惠价转让给投资主体一定数量的工业或研发用地,由其进行招商转让或项目建设。

●设立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开发区以政府专项投入及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建立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采取资金参股、借款、土地折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主体进行合作,拓宽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