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9.06.1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石家庄市印发实施了《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十条政策》)。市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对《十条政策》进行了解读。

疏通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的通道

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密切关注石家庄市民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十分关心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邢国辉,市委副书记、市长邓沛然多次就民营经济发展深入实地调研,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特别是省委书记王东峰的要求,以开展“双创双服”和“双问计”活动为抓手,大力营造支持民营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的浓厚氛围,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并就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石家庄市制定出台的《十条政策》,目的就是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调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分担金融机构风险,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十条政策》包括5条信贷支持政策、3条直接融资支持政策、1条出口支持政策和1条创新奖励政策。通过设立或扩大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风险分担、业务奖励、贴息、贴担保费等方式,引导鼓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共同发力,努力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坚持精准发力,综合施策破解融资问题

紧紧围绕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缺担保、无抵押、渠道窄、费用高等“难点”“痛点”,研究对策,完善机制,努力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等问题。强化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小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从目前的1亿元提高到2亿元,对合作银行补偿比例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再上浮10%。强化担保支持措施,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符合条件的小微贷款进行补助和风险补偿,并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强化保险增信分险功能,进一步总结完善“政银保”合作模式,发展政府支持的贷款保证保险,引导参与银行、保险机构降低费率,分别按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

切实加大财力奖补,真金白银给予扶持

政策制定中,《十条政策》都直接地体现为财力奖补,市财政将设立或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企业转贷补助专项资金”等多支专项资金,并对风险分担、融资担保、转贷过桥、上市再融资、发债融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多渠道融资路径都给予支持。特别是,建立扩大小微信贷投放激励机制,不设门槛,支持驻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石家庄市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让银、企、保各方都真正感受到政府的支持,感受到金融服务的改进和深化。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落实过桥资金贴息,帮助企业解决资金流动性难题。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实施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仍需要先还本再续贷的企业,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政府指定的转贷服务专门机构为石家庄市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息有偿“过桥”服务。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体系,撬动低成本、长周期的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对上市再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私募债等债券融资,给予发债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重视发挥保险作用,除支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外,在当前出口贸易形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信保及保单融资,对投保出口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省补助)。同时,为支持金融创新,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每年对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