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8.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9﹞1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扶持创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特建立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补充注入:(1)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2)地方财政拨入资金;(3)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自有资金投入;(4)资本金收益转入。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种子资金面向入驻服务中心孵化器的企业(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泸州高新区)、与泸州高新区签订了协议的研发机构(中心)。
第四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
用于对高新技术项目和专利技术项目的前期启动进行资助,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创业服务中心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分支机构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启动资助。
(二)借款
用于支持创业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领域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短期借款。到期如项目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时,创业企业要按时归还本息,利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归还的本息仍然留在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创业资金滚动使用。
(三)股本金注入
只对入驻服务中心孵化器进行专利或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
的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支持额度根据支持项目和承担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总额度不高于项目承担企业总股本的30%。
第五条 种子资金的项目安排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决策以及服务中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种子资金用途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种子资金用途
种子资金是用于支持服务中心孵化器内中小微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心)实施高新技术研发和专利技术孵化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职能及资金监督机构
种子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需在泸州高新区财政局、监审局和科知局的监督下开展种子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种子资金的筹措、管理业务;
(二)受理种子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企业资格和项目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并报批;
(三)为通过审查的企业办理资金的发放手续;
(四)对种子资金使用企业(入股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或参与经营决策;
(五)定期向泸州高新区财政局、监审局和科知局报告种子资金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种子资金的监督机构为泸州高新区财政局、监审局和科知局,其职责为审批项目并监督种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种子资金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种子资金申报条件及方式
(一)种子资金申报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
2. 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 项目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产业化目标明确,且项目无污染;
4. 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5. 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 优先支持科研院所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种子资金申报方式
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每年集中评审一至两次。
第九条 种子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首先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一套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文件:
1. 种子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2. 项目商业计划书;
3.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4.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 可以说明产品市场前景的文字材料(如市场调查报告、产品包销合同等);
6.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等)。
7. 第1、2条为必须提供资料,其余为参考资料。
(二)根据申报材料,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初审;
(三)由服务中心根据初审情况组织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论证专家组,对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估结果报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五)通过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的项目,由服务中心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办理发放手续,对于股本金注入的企业由服务中心办理出资入股手续。
第四章 种子资金评审办法
第十条 种子资金评审办法
(一)初审办法
1. 初审人员3名
由服务中心组织3名工作人员组成初审小组。
2. 审查内容
(1)按规定缴齐应缴的水、电及物管等费用。
(2)申报项目承担单位证照齐全(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研发机构须提供与高新区签订的协议)。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无不良记录并做好登记(核查表详见附件1)。
(4)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申报项目中的专利权限为企业独有)。
(5)申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6)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研发中心资格。
(7)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资料须按要求上报,且真实、有效、齐全。
3. 审查标准
申报项目须全部满足以上7条审查内容要求(初审表详见附件2)方能通过审查。
(二)专家评审办法
1. 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
专家组人员由服务中心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 专家组评审标准
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打分,总分100分,其中现场考核30分,资料审查70分,评分标准按照《泸州高新区种子资金项目专家评分表》(详见附件3)执行。
(1)现场查看:以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和专家组现场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成员根据《泸州高新区种子资金项目专家评分表》内容进行打分。
(2)集中评审:专家组成员查看参评项目的申报资料,根据《泸州高新区种子资金项目专家评分表》给参评项目打分。统计成绩后,根据《泸州高新区种子资金申报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4)给每一户参评项目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3)成绩统计: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的办法进行计分,平均得分为申报项目的最终得分,并根据申报项目的最终得分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名。90分以上(含90分)为特别优秀;80-90分(含80分)为优秀;70-80分(含70分)为良好。
3. 专家组评审监督
泸州高新区财政局和监审局各指派1名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全程监督种子资金项目专家组评审。
(三)泸州高新区党政办公会审核办法
服务中心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后,报请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会集体审定资助企业名单及金额。
(四)公示评审结果
在泸州高新区网站公示拟资助企业(机构)名单及金额,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发放种子资金。
监督机构:
泸州高新区财政局 监督电话:0832-3751337
泸州高新区监审局 监督电话:0832-3592611
(五)评审纪律要求
1. 公开择优。项目评审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严格标准,择优选取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发展性的项目作为资助对象。
2. 避免重复。坚持种子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同一企业或机构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3. 遵守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私自接触,不得收受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在项目评审结果未公布前,不得透露项目评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无偿资助的项目和借款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的原则,资金的开支范围要符合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 泸州高新区财政局和监审局对获得支持的项目有全程督查权,并通过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无偿资助的项目,在必要时由泸州高新区财政局和监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凡发现开发项目与资金使用协议有不符时,有权停止资金的使用,并对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财务清算,承担单位将种子资金剩余如数上交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完成借款的归还手续,对于入股资金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或公开上市的方式收回投资。
第十五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对于入股资金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收回投资,未能完成合同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向泸州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科技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能继续执行合同或项目实施结果无效益甚至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报告,出具证明材料,由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及时报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壹年。
附件1
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种子资金申报单位经营情况核查表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序号
申报单位
有无不良记录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调查人签名: 监督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附件2
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种子资金申报项目初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评 价 内 容
是否符合
申报企业必须是泸州高新区孵化器入孵企业(工商财税关系必须在泸州高新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缴齐应缴的水、电及物管等费用。
申报企业证照齐全(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申报企业有无不良记录。
申请资料按要求上报,且真实、有效、齐全。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申报项目中的专利权限为企业独有),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
申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评审人签名
监督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备注:符合评审内容请在后面打“√”;不符合请在后面打“×”。
附件3
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种子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分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评 价 内 容
分值
差
中
良
优
得分
现场得分
30 分
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5
项目承担单位经营者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意识。
7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8
团队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结构合理。
5
有良好办公条件及设备设施齐全;有良好的企业氛围。
5
材料得分
70分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10
知识产权明晰。
10
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
项目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
10
项目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产业化目标明确,符合环保要求。
15
优先支持科研院所完成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10
总 分
100
专家签名
备注:评审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分别获得该项总分的100%、80%、60%和不得分。
附件4
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种子资金申报项目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建议经费
专家组签字
附件5
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种子资金申请表
申请主体
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公司性质
股东名称
及持股比例
公司信用等级
评级机构名称
实际控制人
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年 份
(最近一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负债率
收 入
净利润
资 金
用 途
申请人
承 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组
意 见
泸州高新区
创新创业服务
中心意见
泸州高新区
管委会意见
附件6
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种子资金资助合同
甲方: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觉自愿、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种子资金业务的相关合作事项签定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向入驻泸州高新区孵化器进行孵化的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助。
第二条 资助方向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的各类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补充。
第三条 支持乙方创新创业,在孵化期间,甲方无偿资助(借款或股金注入)乙方 万元,作为乙方的创业种子资金。
第四条 甲方将一次性向乙方拨付种子资金。
第五条 在孵化期间乙方应如实地向甲方报送规定的信息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项目进度等),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孵化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按《泸州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违约责任处置。
1. 项目进展不正常。
2. 未能按时向甲方报告相关信息或报送信息不真实。
3. 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4.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
5. 资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在孵化完成后,乙方应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在孵化成功后,乙方应选择优先在泸州高新区所辖园区发展。
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务处理、报告制度。
(一)使用范围
种子资金可以用于乙方所资助项目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具、原辅材料、支付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开发人员报酬、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费、测试费、研究开发场地使用费等,但不得用于任何与项目无关的消费。
(二)财务处理
为便于检查,乙方必须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以反映种子资金使用情况。
(三)报告制度
乙方应每年(12个月)将种子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给甲方。
第十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定立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负责人: (签字)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