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9.27
注释:1.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表3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表政策项目一般性规定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3.非生产性企业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8.追加投资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方,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3,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9.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费用的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5年内抵扣有效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1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1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
注释:1.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3.规定数额指: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可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表4 外商投资企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表
与区外的比较。由上表可见,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两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还可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此外,在所得税、关税等的减免上,开发区企业也享受比区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政策条款。①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②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9—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③ 企业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④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区外的比较。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政策。出口加工区相关优惠政策。出口加工区是政策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免证、免税、保税”,“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等特殊政策。其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比较见表5。
表5 出口加工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对比比较事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关直通式或转关运输,加工区海关办理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直通或转关。直通关点整箱可直进,散货由口岸海关报关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行备案制度,采用电子账册管理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不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常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检验检疫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予以免检。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国内采购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以外币支付一般性国内销售需征收增值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保税料件转让区内企业之间及加工区之间,半成品和原料经海关批准可调拨、转让保税料件内销必须补税加工后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先征后退料件核销滚动核销每本手册核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均须办理核销手续所得税减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无或期限较短生产耗用水、电、气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不退税
三、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矿产资源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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