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15
第一条 为了创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环境,促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高新区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高级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期间取得突出成果;
学术、技术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年生产、经营规模在亿元一下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获地(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且经营成绩突出;
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并经主管机构确认为属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具有特殊才能。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经高新区认定后,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颁发《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凡获得《证书》的高级人才,除享受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有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条 高新区有关部门优先为进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进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在落户之前,子女入托或就学享受高新区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 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在成都市的高级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满一年,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受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期时间的限制;正式调入高新区的高级人才,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历、资力、任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设立高级人才创立基金,每年由高新区财政出资100万元,作为高级人才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启动经费。出国留学人员、博士,可依托中国成都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成都博士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设立高级人才创新奖励基金,每年由高新区出资300万元,奖励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高级人才。
第九条 进入高新区区域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高新区管委会在两年内给予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人员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工作并定居的,其出国前的工龄和回国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高新区人事劳动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引进高级人才的企业应当优先为高级人才提供居住条件或相应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进入高新区区域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以及带项目到高新区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和博士,高新区管委会可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廉租公寓。
第十四条 经高新区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可按申报登记方式注册。
第十五条 高级人才所得得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或投资新办企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