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9.09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家、省、市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社会办医体制,进一步扩大卫生服务供给,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医疗市场新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不断推进健康黄岛建设,更好地满足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相关政策

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2.预留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优先落实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限制。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发改局

3.减少大型医用设备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加以限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相关流程。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拓宽投融资渠道

4.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对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5.丰富筹资渠道。管委区政府设立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学科发展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区内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卫计局

优化发展环境

6.保障用地供给。加大社会办医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保障用地发展。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其土地评估按照工业用途的1.0进行地价修订;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也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土地评估按照商务金融用途的0.3进行地价修订,原则上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社会办医服务设施用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房管局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区民政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开发区国税局、胶南国税局、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胶南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房管局

8.拓展医保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资金的结算办法。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9.享受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城管局

10.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其药品销售可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计局

强化人才科技支撑

11.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专科的,从区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2.落实人才引进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员工,在执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同等对待;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名医、突出贡献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等。按照全区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人才支撑战略及“百千万”三大人才工程等规定,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安家、创业、培育、保障等政策。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

1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间流动,开展多点执业。保障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到影响。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14.提供业务技术支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社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办医疗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支持其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人社局

依法监督管理

15.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星级服务管理,加强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将医疗机构日常管理评价与星级管理体系纳入政府向社会办医购买服务考评体系。坚决查处取缔无证行医、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

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黄岛建设、造福基层百姓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协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多部门统一思想,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牵头做好全区社会办医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社会办医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促进全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良性有序发展。

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包括广大医务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其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进入,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