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9.17
一、 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7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用所获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4、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返还汇出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全额返还营业税;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全额返还所得税。
二、土地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水利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除农民补偿外,用地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税收受益方财政补贴;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成本全部由项目税收受益方财政补贴。
2、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额返还。
三、规费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区行政审批环节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市、区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2、免收用电和用水增容费;租赁、承包、兼并和收购我区企业,如不改变原企业经营范围,免收环境影响评价费。
3、市、区政府行政部门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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