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 (201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1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201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鄂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2016年版)

一、属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限制、禁止类的,一律不予引进;

二、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限制、禁止类的,一律不予引进;

三、属国务院限期淘汰四大类行业过剩产能项目,不予引进;

四、国务院、相关部委明文控制新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不予引进;

五、从鄂州实际出发,按照"鄂州标准"严格项目准入,在全市范围内对以下类产业项目不再作为招商引资工作范围;

六、各区、开发区、新区根据各自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严格于本清单的要求制定本地招商引资工作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