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22

为进一步加大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开发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开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项目落户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年度纳税1000万以上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并在本区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降低项目用地成本

符合开发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亩平税收5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亩平税收达到25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已经给予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或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对开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享受政府基建、搬迁或房租等资金补助的除外)。

五、经营贡献奖励

新引进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可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后2年可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不含土地增值税等市级8小税种和因上市等原因突击补交的税款)。

六、融资支持

(一)贷款贴息。当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持,自贷款批准之日,开发区给予企业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融资租赁补贴。当年新引进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设备,对于租赁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按租赁合同额的0.5%给予其租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基金支持。开发区发起设立或出资控股的产业引导基金对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属于重点鼓励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带动性强、贡献大的重点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适当让利按协议约定退出。

七、厂房租赁补贴

支持开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与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租赁我区内工业厂房,在实现本区财政平衡的前提下,经管委会认定,最高可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八、中介奖励

对直接引进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中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

九、重点项目扶持

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3亿元、三年内实现税收20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引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国家,以及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落户开发区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全程代办服务

对新引进项目成立服务专班、包联到区直部门,坚持“围墙以内的事企业管、围墙以外的事政府管”的方针,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从投资审批到落地建设的全程代办服务。

获得奖励的企业(机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须退还所有已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